“妻子流产死亡后 , 丈夫被起诉!”近日 , 云南昭通检察院公布一起令人唏嘘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 根据起诉书显示 , 今年1月24日凌晨 , 31岁丈丈陈某在家中发现妻子李某流产后 , 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 , 后导致李某死亡 。 经鉴定李某系身体健康较差、妊娠流产后失血休克死亡 。 目前 , 陈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 。 (来源:12309)
以案说法:
妻子流产 , 丈夫居然没有采取包括叫救护车在内任何救护措施 。 确实有点耐人寻味 , 甚至说是浮想联翩 。
按理说31岁 , 都要当爸爸的人了 , 不至于这点常识都没有吧?但法律是要讲证据的 , 不能只靠臆想与推测 。
那法律会如何评价丈夫陈某的行为呢?在实践中 , 像这种案例 , 一般会往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我们先来看看两者的区别:
一、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本罪的成立 , 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法定救助的义务 。 而这种义务是指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上要求的义务和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
本案死者与被告人之间是合法夫妻关系 , 因此在法律上 , 丈夫对妻子是有法定救助义务的 。
2、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也就是说 , 如果行为人履行其法定救助作为义务 , 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 。
3、行为人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行性 。 即行为人有能力去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 。 比如说 , 丈夫不会游泳 , 妻子掉水里了 , 这种情况下 , 丈夫是没有能力下水去救妻子的 , 即丈夫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行性 。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在刑法里是没有独立罪名的 , 构成本罪的 , 仍然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 但情节较轻的 , 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理论上 ,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 但因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或者已经预见但又轻信可以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 , 最后导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的行为 。 而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 , 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目前 , 检方认为本案的现有证据证明 , 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
有必要和大家说明一下 , 起诉的罪名也未必是最终的刑罚罪名 。 在司法实践中 , 有些案件是以强制猥亵罪起诉 , 但法院最终认定为强奸(未遂) , 这是很常见的 。
无论如何 , 个人认为 , 妻子的死亡 , 陈某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 至于该如何处罚 , 我相信法律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 。 对于本案 , 大家有什么不同的意见么?
【家中发现妻子流产死亡后,丈夫因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被起诉】我是@以身说法 !关注我 , 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 ,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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