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男子贷款30万元不久后意外身亡。事后银行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


浙江丽水,一男子贷款30万元不久后意外身亡。事后银行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


文章图片


浙江丽水,一男子贷款30万元不久后意外身亡。事后银行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


浙江丽水 , 一男子贷款30万元不久后意外身亡 。 事后银行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 , 遂将男子的三位合法继承人一起告上法庭 , 要求他们偿还男子的债务 。 那么银行的诉求 , 会得法院的支持么?

刘先生在单位上班 , 基于其信用很好 , 银行为其开通了免面签30万元的消费贷款额度 。 后来刘先生因需资金周转 , 遂通过网上银行操作的方式 , 与银行签订了《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 , 刘先生借款时间为一年时间 , 还款方式为“每月先还息后还本金” , 可提前还款 。 银行给刘先生提供的指定银行账号发放贷款后 , 前三个月 , 银行都能如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划扣每个月的贷款利息 。 可当第四个月 , 银行无法从账户上划扣利息并无法联系上刘先生后 , 便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找人 。 得知刘先生在贷款不到三个月意外身亡后 , 银行为了能将钱收回来 , 遂将法定第一继承人 , 即刘先生的妻子、母亲、儿子告上法庭 , 要求三人承担刘先生贷款本金30万元及7000元利息的偿还责任 。

本案是银行发起的维权之诉 ,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银行要做的是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 但是 , 即便银行能做证明刘先生确实欠他们30万元贷款 , 也不代表其继承人就一定有偿还的义务 , 因为债务人是刘先生本人 , 而且 , 要求继承人承担还债义务是有法律规定情形与限制的 。 具体而言:首先 ,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 自然人死亡后 , 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 如没有立遗嘱的 , 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 也就是说 , 如果由于刘先生是意外身亡 , 先前没有立遗嘱 , 那么刘先生的妻子、母亲、儿子确实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 可以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
其次 ,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 如果分割遗产 ,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民法典》第1122条同时还规定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具体而言 , 刘先生死亡后 , 其与妻子共同财产中有一半才是刘先生的遗产 。 且刘先生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 , 都是单位给付的 。 因此 , 不属于遗产范围 。 换句话说 , 从法律上讲 , 刘先生的遗产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来计算 , 且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算遗产 。

最后 ,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 , 分割遗产 , 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债务 , 清偿上限为遗产实际价值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刘先生生前有债务的 , 应当用其遗产先行偿还债务 , 但仅其遗产内偿还 。 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的 , 继承人则无需负责偿还 。 理清继承人要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定规定情形后 , 再回到本案来看法院的判决意见就简单易懂了 。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第一 , 妻子出示了刘先生离世后的一份公证书 , 公证书显示刘先生的母亲及儿子自愿放弃继承遗产 , 即刘先生的遗产由妻子继承 。
【浙江丽水,一男子贷款30万元不久后意外身亡。事后银行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也就是说 , 由于母亲与儿子已经明确放弃继承 , 因此只有妻子才有偿还的义务 。 第二 , 刘先生生前所使用的小汽车是贷款购买 , 其离世后 , 妻子转卖用于偿还贷款债务 , 法院予以认可 。 第三 , 法院认定刘先生的公积金账户有余额13万余元 , 其中一半是妻子的 , 另一半是刘某先生的遗产 。 第四 , 夫妻二人共同支付首付的按揭房产一套 , 但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刘先生的名字 , 不属于遗产 。 第五 , 刘先生工作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 不属于遗产 。 综上 , 法院判定妻子在继承刘先生的遗产范围内 , 承担清偿责任 , 并驳回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