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59岁的戚大叔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突然看见后面一六旬女子摔倒在路口中间


山东潍坊,59岁的戚大叔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突然看见后面一六旬女子摔倒在路口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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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59岁的戚大叔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突然看见后面一六旬女子摔倒在路口中间


“扶不扶?”山东潍坊 , 59岁的戚大叔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 , 突然看见后面一六旬女子摔倒在路口中间 , 戚某遂上前将对方扶起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 。 事后 , 女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是由戚大叔所致 , 遂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合计101935.03元 。


事发当天 , 据戚大叔描述道 , 其与69岁的女子董某均骑着电动车在某路口并排等着绿灯通行 。 当左转弯绿灯指示可以通行时 , 戚大叔便左转骑车通过路口 。

就在其向前骑行了40米左右时 , 突然听到后面有人摔倒 , 回头一看 , 原来是女子董某摔倒在十字路口中间 。

戚大叔看路口来往车辆众多 , 如果不及时对董某进行搀扶 , 对方的处境恐会十分危险 。

考虑到救人要紧 , 戚大叔便掉头将车骑了过去 , 随后又将董某扶起 , 并拨打了报警急救电话 。

警方在到来后 , 将双方车辆拉走 。 董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 戚大叔与董某的儿子陪同来到医院就诊 , 确认董某右腕粉碎性骨折 , 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

事后 , 戚大叔、董某及其儿子来到交警队处理此案 , 但令戚大叔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董某的儿子在路途间居然认为母亲受伤是由戚大叔所致 , 故向其索要赔偿1万元 。



随后 , 在警方的调解之下 , 又加上戚大叔身患多种疾病 , 遂不愿与对方进行争执 , 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 , 戚大叔同意以一次性支付5000元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 , 并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协议书》 。

本来认为此事已不了了之 , 可没曾想 , 就在几个月后 , 董某及其家属竟又将戚大叔告上法院 , 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协议书 , 并且赔偿董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935.03元 。

戚大哥认为 , 自己在当时并没有碰到董某 , 是董某自己摔倒在地 , 自己为了避免对方被车撞 , 才上前进行搀扶并拨打电话 , 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在做好事 , 对方家属不提感谢也就算了 , 怎么反过头来倒让自己进行赔偿呢?

其实 , 对于本案的具体认定 , 关键在于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中 , 董某及其家属要求撤销赔偿协议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 ,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具体到本案中 , 董某及其家属认为戚大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过低 , 医疗费的支出就远远大于约定的5000元赔偿标准 , 故应当属于重大误解 , 享有法定撤销权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只要董某及其家属在法定除斥期间内(90日)向院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 即为有效 。

显然 , 事实上董某及其家属在事发后的第二个月就已经提起了诉讼 , 故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 。

二、董某的损失如何赔付 , 戚大叔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否则 , 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 也就是说 , 董某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戚大叔所致 , 以及戚大叔认为自己只是在进行好意施救 , 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 。 但从本案来看 , 戚大叔在《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协议书》签字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
但戚大叔与董某均未向院方提供事故发生时的录像及相关材料 。 简单来说 , 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过错完全归属于一方 。 最终 , 院方经综合认定 , 董某各项损失共计100835.03元 , 董某与戚大叔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 。 对于董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 故 , 戚大叔应赔偿董某损失50417.5元 , 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元 , 实际赔付45417.5元 。 三、根据《民法典》第184条之规定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具体代入 , 意思是说当戚大叔自愿去扶董某时 , 如果对方出现了什么新的损害 , 那这此事与其无关 , 戚大叔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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