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饭局后猝死,家属向7名同饮者索赔50万元,梅州法院判了


案例|男子饭局后猝死,家属向7名同饮者索赔50万元,梅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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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饭局后猝死,家属向7名同饮者索赔50万元,梅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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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 , 史上也出现了许多嗜酒好饮的名人 , 比如有“诗仙”之称的李白 , 有酒才能写出好诗;竹林七贤之一的刘伶 , 因嗜酒不羁被称之为“醉侯”;就连写下“采菊东篱下 , 悠然见南山”的陶渊明 , 也常常与朋友痛饮 , 把酒言欢 。
不过这些人都没有因为喝酒而面临赔偿的问题 , 虽然《旧唐书》记载 , 李白是饮酒过度 , 醉死在了宣城 , 但不知李白死亡前是否与朋友一同饮酒?现如今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 如果一块喝酒 , 劝酒劝出了事 , 难逃民事责任 , 又或者一桌人都喝得烂醉或是放任醉酒的人独自回家 , 或者只把醉酒的人送到家附近 , 都有可能面临侵权赔偿 。

(注: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 , 然而在本案中 , 共同饮酒的人并不存在劝酒的行为 , 当事人温某主动敬酒 , 从而喝了点酒 , 不料竟猝死 。 事后 , 温某的家属把同桌的7人以及饭店老板邬某都告上了法庭 , 索赔各项经济共计55万余元 , 法院又会怎么判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经查明 , 温某并不是饭局的组织者 , 系被邀请者 , 罗某则自带了约1斤桑子泡酒和7两白酒 , 不过考虑到温某待会要开车 , 其他7人都能够理解 , 并没有劝酒 , 但在饭局快要结局时 , 温某拿起了酒杯主动敬酒 。 温某喝得不多 , 所以都没当回事 。
尽管清楚自己患有冠心病 , 本也是不该喝酒 , 但温某疏忽大意 , 认为喝少量酒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并不会产生影响 , 也不会影响他开车 , 不过温某才走出饭店不久就感到身体一阵不适 。 虽然李某在看到温某的状况后告知了其他人 , 但其他人觉得问题不大 , 便任由李某一人开车把温某送往医院 。
然而李某是住在外地的 , 对本地不熟悉 , 以至于来回绕了几圈才把温某送到了医院 。 温某的情况很不乐观 , 很快被送进了抢救室 , 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治疗 , 温某仍不治身亡 。
经鉴定 , 温某符合饮酒诱发冠心病猝死 。
在该事件中 , 饭店老板邬某正常经营 , 装修合乎规定 , 温某虽是在邬某的饭店内喝的酒 , 但温某出事时已走出饭店 , 邬某既无法预见温某会猝死 , 也无法看到温某的身体出现了不适 , 没有证据可证明邬某存在过错 , 因此邬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不过同桌的7人的情况不同 , 虽然在饭局上并没有出现劝酒的行为 , 酒是温某主动喝的 , 但同桌的人还需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 , 比如知道温某不能喝酒 , 看到温某拿起酒杯时应该劝阻 , 提醒他不要喝酒 , 如果温某依然要喝 , 那么同桌的人可减轻或免责 。
另外 , 7名被告人在得知温某的身体出现不适后 ,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及时将温某送往医院 , 但在该案中 , 7名被告人疏忽大意 , 觉得问题不大 , 并没有将温某及时送医 , 以至于温某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机会 。
因此广东省梅州市法院认为7名被告人没有充分尽到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 , 需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
但应负主要责任的还是温某自己 , 温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 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 , 且在饭后是有开车的打算 , 却放任自己饮酒 , 盲目自信 , 没有尽到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 , 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 , 也不可能强行要求他人承担全部或较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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